第三章 政治
第一节 宪法、国体和政体的演变
一 英国统治初期的宪法、国体和政体
马耳他有史以来就是外来入侵者的殖民地,由于入侵者自我生存的需要或入侵国政治和经济的需要,马耳他长期以来都被作为军事基地,经济的畸形发展和政治上的不独立,使马耳他人民饱尝牺牲、屈辱和压迫之苦。
1814年签订的《巴黎条约》中,欧洲列强承认了英国对马耳他的占有,马耳他列岛又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其政治制度、宪法、国体和政体受英国君主制度的影响和统治。
早在《巴黎条约》签订以前,英国就在事实上把马耳他作为它的殖民地。英国于1813年为马耳他制定了一部宪法,即《巴瑟斯特宪法》(The Bathurst Constitution)。这是一部典型的英国殖民地宪法。《巴瑟斯特宪法》规定,马耳他是英国的殖民地,由英国派驻总督进行统治。马耳他总督是英国宗主国权力机构的最高代表,在马耳他集军权、政权和经济权于一身。1813年首次向马耳他殖民地派驻的总督是陆军中将托马斯·梅特兰。梅特兰只服从英国政府的管理和训令,其权力不受当地任何机构的限制,实行独裁统治。1813~1962年,英国作为宗主国,先后向马耳他派遣了34位总督。马耳他的国家机构完全按照英国宗主国的模式建立起来,梅特兰废除了存在已久的人民议会,规定:
按照国王陛下的意旨,群岛政府所应奉行的重大原则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三权应完全分立……
正是按照这些原则,梅特兰在马耳他建立起政府、高等法院,建立政府专卖机构来替代人民议会。
马耳他人民不能容忍英国在马耳他的专制和暴虐,掀起了改革宪法的运动,要求自治和独立。1835年,英国被迫修改马耳他宪法,规定由副总督和7名议员组成顾问议会,其中3名必须是马耳他人。顾问议会只不过是咨询机构,并不能制约总督的权力。在马耳他改革宪法运动进一步高涨的情况下,英国当局再次于1848年修改宪法。根据新修改的宪法,增加了顾问议会的人数,即其由8名增加到18名,除了副总督、9名官方议员外,还有8名民选的议员。
但是,1848年宪法又规定,总督在必要时可以超越议会而行动。顾问议会中的民选代表则认为,议会应当拥有管理群岛事务的权力,不应该受到议会内官方多数的约束。每当民选代表反对总督的措施时,官方指定的议长以摇铃方法结束辩论,以官方代表多数通过总督的措施,这使英国当局与民选代表和马耳他人民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
二 走向自治的宪法、国体和政体
经过马耳他人民的长期斗争,英国殖民当局被迫于1887年12月为马耳他制定新宪法,允许马耳他成立不完全的代议制政府,议会在有关列岛内部事务的多数问题上享有立法权和财政权,民选议员在议会中占有多数。1903年经过修改的宪法减少了对马耳他公民参加选举的年龄和资格的限制,从而扩大了选民的数量。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马耳他面临严重的经济和政治调整问题,与英国矛盾激化,导致了1919年6月7日发生著名的反英骚乱。1920年由保罗·布法创建的马耳他工党和1921年建立的马耳他国民党领导马耳他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进行了长期的英勇斗争。这次危机迫使英国于1921年再次为马耳他制定宪法,即所谓的《阿梅里·米尔内尔宪法》(The Amery Milner Constitution)。该宪法规定,马耳他国家管理权分归两个政府拥有:一个是“马耳他政府”,主要管理纯粹的当地事务;另一个是“马耳他皇家政府”,主要管理国防、铸币和对外关系等“保留事务” (Reserved Matters)。每个政府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进行立法和行政工作。
“马耳他政府”对一个由两院组成的议会负责。两院包括:立法议会,由32名民选议员组成;参议院,由17名议员组成,其中,10人来自教士、贵族、大学毕业生、商会和贸易联合理事会,7人是有特定公民权的人,从具有特别条件的人员中选出。这是马耳他历史上第一个由马耳他人组成的议会。目前马耳他使用的单一可转让投票的比例代表选举制即从那时开始的。工党在两个议院各可获得7个席位,在马耳他首届联合政府中有两人担任部长。
1926年,工党与宪政党结盟,在1927年选举中获胜,组成联合内阁。1929年,维护英国殖民主义利益的教会势力开始对工党的政党联盟施加压力,1932年,国民党得到教会的全力支持,选举获胜,上台执政。但这届政府在任仅10个月,英国政府就又中止了宪法的实施。
1936年8月,英国政府又为马耳他制定新宪法,对总督咨询会议成员的任命做了规定,1939年2月,英国政府又修改马耳他宪法,允许选举产生总督领导下的政府委员会成员。直到1943年7月在马耳他人民的强烈要求下,英国政府才又被迫同意恢复马耳他内部自治。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马耳他民族解放运动进一步高涨的情况下,英国于1947年9月允许马耳他颁布新宪法,但是,1947年宪法规定马耳他依然实行双头政治,即重新确定了在同一疆界内两个独立的自治政府:一个是处理内部事务或非特定事务的“内务政府”,另一个是处理对外或特定事务的“总督政府”。“内务政府”实行一院制,议院由4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总督政府”内设立一个提名理事会和一个由总督和部长组成的执行委员会,提名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构成了马耳他枢密院。1947年宪法废除了受资格限制的投票制度,开始实行全民投票,第一次给予妇女以投票权。
1947年9月,马耳他举行了第一次大选,以保罗·布法博士为首的工党获胜上台执政,正式成立政府。在1950年的议会选举中,国民党获得相对多数票,并组成以思里科·米奇博士为首的国民党政府,这个少数党政府只存在一个短暂时期。在1951年、1953年,马耳他都曾经进行了新的议会选举,但无任何政党超过半数票。在1955年大选中,明托夫所领导的马耳他工党获多数票当选。
以明托夫为首的工党在执政期间,采取反英路线,得到“左派”和进步力量的支持,力量得以迅速壮大。为了进一步争取实现马耳他人民的民族自治权利,此届政府向英国政府提出了两种解决马耳他问题的思路,结果未能达成协议,马、英关系由此紧张起来,罢工与暴动时有发生。1958年4月,明托夫工党政府辞职。紧接着1959年英国政府宣布废除宪法,由英国总督直接接管政权,马耳他人民再次被置于殖民统治之下。
1961年10月24日,马耳他颁布新宪法,即现行宪法,规定成立自治政府,议会获得完全的立法权,马耳他重新取得某种程度的自治。1962年2月举行大选时,教会势力认为工党太“左倾”,便左右天主教徒的投票选举,结果工党在大选中失利,以乔治·鲍格·奥利维尔博士为首的国民党获胜上台。
三 走向独立的宪法、国体和政体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马耳他国内支持独立的呼声高涨,马耳他的两个主要政党——工党和国民党又都赞同马耳他独立,1963年,马耳他在伦敦召开制宪和独立大会,英国政府宣布同意马耳他在下一年独立。1964年,以乔治·鲍格·奥利维尔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就新宪法条款与英国政府达成协议,同意马耳他独立。独立后的马耳他成为英联邦成员国。于是9月21日,马耳他正式独立,同日新宪法正式生效。独立后的宪法规定,马耳他是一个君主立宪国家,属英联邦,英国女王是马耳他的合法君主,女王任命的总督为其代表。议会由女王和众议院组成,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马耳他的行政权属于英国女王,由总督代其行使。内阁由总督从众议院多数党议员中任命,对众议院负责。法院行使司法权。
1966年,马耳他举行独立后的第一次大选,国民党获胜执政,由于教会势力的继续反对,工党仍未获胜,但所得议席比上届大选略有增加。为了改善与教会的关系,工党同教会举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双方最后于1969年4月达成协议,教会答应不再干涉政治。
四 共和国宪法、国体和政体
在1971年6月大选中,工党获胜,组成独立后的第一届工党政府。在执政期间,为争取使马耳他成为共和国,工党曾多次提议修改宪法,议会最后通过了工党提出的修正案。1974年12月13日修改宪法,马耳他成为英联邦内的共和国,1964年的马耳他独立宪法变为马耳他共和国宪法。马耳他共和国宪法又于1994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以便适应马耳他申请加入欧洲联盟的要求。
马耳他独立和成为共和政治体制之后,作为与现代化嫁接的结果,其政治结构和社会文化均按照英国的模式进行变革,因此,除表现出一种明显的英国色彩外,又呈现马耳他自身的传统和特色。
马耳他共和国宪法包括国家、原则、宣言、国籍、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议会、行政、司法、财政、公共职务和其他条款共11章126节及其附表。
马耳他共和国宪法第1章第1节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马耳他是一个民主共和国”,实行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推行主权在民、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法治、自由平等、保护人权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实行议会民主制,行政机构由国家元首、总理及其政府组成,实行多党制,司法系统享有独立行事的权力,其在执行任务时不受行政部门的控制。
马耳他共和国宪法第1章第1节第1条开宗明义地还规定:
劳动以及对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尊重是立国的基础。
第1节确定了公民拥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基本权利:
马耳他境内每个人都享有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就是说,不分种族、出身、政治观点、肤色、信仰和性别,在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共利益的条件下,人人享有下列权利:
(1)个人的生命、自由、安全、享有财产和受法律保护;
(2)思想、言论、和平集会与结社的自由;
(3)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
第4章共用了15节来规定对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其中,包括生命权的保护、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的保护、免受强制劳动的保护、免受非人待遇的保护、免受无偿剥夺财产的保护、私人住宅及其他财产的保护、信仰自由的保护、言论自由的保护、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保护、迁移自由的保护、不受种族歧视及其他歧视的保护等。